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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CCS A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XXXX_XXXX 法庭科学足迹发现规程 Forensic sciences— Code of practice for footprint searching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实施 XXXX-XX-XX发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GA/T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物 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玮、徐斌、叶方坚、林敏、蒋雪梅、金益锋、李丽莉、高毅、刘晋。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GA/T XXXX-XXXX 法庭科学足迹发现规程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现场勘查工作中搜寻现场足迹的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适用于法庭科学足迹发现的设备、场所、方法、流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器材和试剂 4 勘查光源,足迹专用发现设备及耗材,适用于足迹发现的试剂、材料。 5足迹发现部位 5.1案事件现场出入口 现场进出的门、窗洞口等部位。 5. 2 2案事件中心现场 行为人在案事件现场活动的主要场所(包括地面、墙面物品、人身尸体)。 5.3来去路(途)径 行为人可能进入或离开中心现场的道路及踩踏处。 息服务平 5.4隐身地点 案事件行为人行为前或后可能隐匿或停留的位置及场所。 5.5埋尸藏赃地点 在行为人对户体或赃物进行藏匿的案件中,户体及赃物掩埋的藏匿点及其附近场所 5.6通过视频侦查、调查访问等反映出的相关位置 在案事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通过侦查手段发现的行为人可能到达或停留的中心现场以外的 场所。 6足迹发现方法 1 GA/T XXXX-XXXX 6.1直接观察法 利用自然光肉眼直接发现足迹。 6.2光源辅助观察法 利用各类光源及足迹专用光学发现设备发现足迹。 6.3静电吸附法 利用足迹静电吸附仪对灰尘加减层足迹进行发现提取。 6.4足迹复印法 利用粘贴转移耗材对灰尘加减层足迹进行发现提取。 6.5粉末显现法 利用粉末对光滑客体上的汗液、血(水)渍足迹进行发现提取。 6.6化学显现法 利用化学试剂对潜在或半潜在汗液、血(水)渍足迹进行发现提取。 7足迹发现流程 7.1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从现场中心到外围,从室内到室外,从下到上,对现场足 迹进行搜索、发现;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调整前述顺序,对现场足迹进行搜索、发 现。 7. 2 足迹发现工作应遵循先无损后有损的工作原则进行 7.3足迹发现工作应注意保护膜源、生物物证、微量物证等。 7.4足迹发现工作应该注意个人防护。 7.5搜索、发现因遵循以下流程: a)利用直接观察法搜索发现足迹: b)利用光源辅助观察法搜索发现足迹; c)利用静电吸附法或足迹复印法搜索发现足迹; d)利用粉末显现法或化学显现法搜索发现足迹。 8保护与标识 8.1在现场外围或野外现场搜索发现足迹时,勘验人员应选取案事件行为人不易行走、踩踏的位置 作为搜索途径开展足迹发现工作,防止破坏现场足迹。 8.2在室内中心现场搜索发现足迹时,勘验人员使用踏板作为搜索踩踏衬垫开展足迹搜索发现工作。 8.3对于无放置踏脚板位置的现场,勘验人员应选取案事件行为人不易踩踏的位置作为搜索人员工 作中落脚点。 8.4搜索人员应根据现场环境,对发现的足迹进行相应保护措施保护,防止足迹被破坏。 8.5搜索人员发现足迹后,应立即在足迹旁放置标识牌。 9记录与照相固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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