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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军 事活动正常进行,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 筑、场地和设备。 —— 1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做妤军事设施 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州、市)、县(市、区) 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和军队的负责人 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军事机关。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外围安 全控制范围的划定、撤销、变更中的有关问题; (三)检查了解军事设施安全保护的情况,拟定保护军事 设施的具体措施,协调、处理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问题,制 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 (四)组织和开展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 工作。 第五条 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 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 活。 —— 2 ——第六条 军事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 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 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 检举、控告。 第七条 对军事设施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军事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八条 军事禁区是指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军事 设施区域。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采取严格措施予以保护的军事 设施区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是指国家根据保护军事 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在禁区外围划定的必须采取安全控制 措施的区域。 第九条 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的 范围尚未划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 织划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 物,不因划入控制范围而改变原所有权、使用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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