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管理,确保人 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包括为保障战时 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 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 务,对损害或者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 控告。 — 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负责。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 (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 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 空指挥工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负担。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 工程维护档案,对维护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在对工程进行维护前,应当告知工 程的所属单位,并在维护工作结束后将维护资料送交所属单位 存入该工程的维护档案。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属关系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 日起30日内,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所属关系和档案移交手续。 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外,其他人民防 — 2 —空工程的所属关系变更的,应当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条 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应当达到下列标 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 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 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平时未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 封堵。但是, 工程存在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 隐患的,应当采取加固等措 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封堵。 人民防空工程封堵后,其所属单位应当 按规定的期限进行 启封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 不影响人民防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3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