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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及所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管理、养 护、维修和使用市政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车场、标志、标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 施; 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公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和经营市政设施。 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一20一 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 施养护规范,出现缺损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二条市政设施发生故障时,产权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抢修 作业。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 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在主要路段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三条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的 同时,应当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产权单位,责任人应当保护现 场,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四)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六)清洗机动车辆; 一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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