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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08年5月29日甘肃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 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 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 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 的规定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1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 施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 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 低养护成本,及时处治公路病害,提高养护质量。 第六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术 状况检测评定。发现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 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排除险情。 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实施检查、维护作业时, 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高速公路管理和养护作业车辆、机 械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开启示警灯; 在确保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停 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 让。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选择交通量较小的时 — 2 — 段,避免影响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 安全标志等养护安全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 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正常养护作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挠。 第八条 公路养护部门在高速公路占道养护作业时,应当事 先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和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影 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警 力,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时,养护单 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交通安全预 案,在施工5日前通过新 闻媒体和高速公路 信息发布系统公告相关信息,并在施工路段 前方与相关入口设置公 告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完 毕,养护单位应当 迅速清除公路 上的 障碍物。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 恢复通行。 第九条 公路养护专用料场应当依法 办理有关 手续,在专用 料场采取养护用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涉。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 紧急抢险预 案。因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恢复通 行,并发 布相关信息。难以及时 恢复通行的,应当报 告当地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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