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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99 CCS A 02 3502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2/T 079—2022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与评价规范 Credit grade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of housekeeping service 2022 - 06 - 13 发布 2022 - 06 - 13 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502/T 079—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信用等级划分 ....................................................................... 1 5 评价要求 ........................................................................... 2 6 评价指标 ........................................................................... 2 7 评价程序 ........................................................................... 2 附录 A(资料性) 信用等级评价人员信用承诺书及保密协议 ................................. 5 附录 B(规范性)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 7 附录 C(资料性) 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及承诺书 .......................................... 10 附录 D(资料性) 信用等级自评报告 .................................................... 12 附录 E(资料性) 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 13 I DB3502/T 079—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厦门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 厦门身份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信息集团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厦门市孔雀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孕育年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好 邦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厦门金圣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光辉、谢赳、张金梅、林丽霞、叶芳彬、张旭、邵培林、徐美华、黄蔚、钱 国平、高一然、李俊毅、蔡弘、林蓉、蒋宏波。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3502/T 079—2022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与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评价要求、评价指标和评价程 序。 本文件适用于厦门市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或从事家政中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企业的信用等 级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117—2018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1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 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来源:GB/T 22117—2018,2.1] 3.2 信用等级 credit grade 用既定的符号表示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级别结果。 [来源:GB/T 22117—2018,5.1] 4 信用等级划分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五个等级,见表1。 表1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 序号 等级 分值 说明 1 AAAAA 95分(含)以上 2 AAAA 90 分(含)~ 95分(不含) 表明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强,表现很好,信用风险很低。 3 AAA 80 分(含)~ 90分(不含) 表明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表现较好,信用风险较低。 4 AA 70 分(含)~ 80分(不含) 表明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强,表现好,信用风险低。 5 A 60 分(含)~ 70分(不含) 表明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一般,表现一般,信用风险一般。 表明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极强,表现极好,信用风险极低。 1 DB3502/T 079—2022 5 评价要求 5.1 总体要求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严谨、自主自愿的评价原则; ——每年集中两次开展,评价指标采用评分制; ——评价过程注重保护家政服务企业商业秘密及隐私信息。 5.2 评价机构要求 5.2.1 应由在厦门市登记注册五年以上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承担。 5.2.2 应为评价工作提供人员、设施设备、工作经费等保障。 5.2.3 应按照以下要求组建评价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评价组成员在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上,由来自相关单位的 5 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来 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 2 人(含); ——评价组成员熟悉家政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信用管理知识和评价经验; ——评价组组长由评价组成员民主推选,并负责评价组的组织工作; ——评价组组长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5.3 评价人员要求 5.3.1 应与评价机构签订并严格遵照信用承诺和保密协议(相关示例见附录 A),并按照信用等级评 价指标和评价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5.3.2 应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组织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和评价纪律等相关培训。 6 评价指标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其中,一级指标是开展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 共性指标,分为: ——诚信观指标:企业决策者的诚信、价值取向,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推崇的信念和追求的目标; ——履约能力指标:企业履行承诺、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 ——社会责任指标:企业承担利益相关方责任和承诺兑现情况。 7 评价程序 7.1 申报 7.1.1 申报对象 申报信用等级评价的家政服务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成立 2 年(含)以上; ——有固定场所、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备案信息一致; ——专职工作人员 3 人(含)以上; ——近两年内未发生以下情况: •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 DB3502/T 079—2022 • 受到区级(含)以上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 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企业法定代表人尚未移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警告或约谈等不良记录; • 有严重损害员工利益行为或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 有严重损害顾客权益的行为或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时提供虚假申报资料(见7.1.2)。 7.1.2 申报资料 申请信用等级评价时,家政服务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信用等级评 价申请书及承诺书(相关示例见附录C)。 7.2 自评 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前,家政服务企业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并撰写信用等级自评报告 (相关示例见附录D)。 7.3 受理 收到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评价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若审核未通过,评价机构应 及时告知企业。 7.4 现场评价 7.4.1 评价机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组建评价组。 7.4.2 评价机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被评家政服务企业现场评价的时间及相关要求。 7.4.3 评价组应在听取被评家政服务企业的情况介绍后,通过核查证明资料、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 对照附录 B 进行评分。 7.5 等级确定 7.5.1 评价组撰写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相关示例见附录 E),并拟定被评家政服务企业 的信用等级。 7.5.2 评价结果如有争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经评价组集体签名确认。 7.5.3 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组出具的评价报告和拟定的信用等级,确定被评家政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 7.6 结果发布 7.6.1 评价机构将确定后的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相关家政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五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评价机构应将公示结果书面告知被评家政服务企业。 7.6.2 评价机构应为被评家政服务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评家政服务企业 的名称、信用等级、证书编号、颁证日期、有效期、评价机构。 7.7 复评 7.7.1 被评家政服务企业如对评价机构确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评申请。 7.7.2 评价机构根据被评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复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重新组织复评,并及时告知。 7.7.3 复评程序应符合 7.4 和 7.5 的规定。 3 DB3502/T 079—2022 7.8 跟踪与改进 7.8.1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7.8.2 取得信用等级证书一年后,家政服务企业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升级评价,原则上应逐级申报。 7.8.3 对不符合 7.1.1 规定的家政服务企业,评价机构应及时公告其信用等级证书废止。 4 DB3502/T 079—2022 A A 附 录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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