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30 CCS A 02 湖 43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2072—2021 劳务派遣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bor dispatch service 2021 - 08 - 28 实施 2021 - 05 - 28 发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2072—2021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服务内容 ··············································································································· 2 6 服务评价与改进 ······································································································ 4 参考文献···················································································································· 5 I DB43/T 2072—2021 II DB43/T 207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湖南中和创远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金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晏小玲、易思敏、赵孟才、向东、吴勇明、李益林、宁登科、朱怡珍、晏卫东、 谭海燕、郭睿、戴毅、陶妩、刘音、言思、姚萍、刘望香。 III DB43/T 2072—2021 IV DB43/T 2072—2021 劳务派遣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务派遣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劳务派遣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3529—2017 人力资源服务术语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529—20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务派遣 labor dispatch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协议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 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来源:GB/T 33529—2017,11.1] 3.2 劳务派遣机构 labor dispatch agency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来源:GB/T 33529—2017,11.2] 3.3 用工单位 end user 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员工的组织。 [来源:GB/T 33529—2017,11.3,有修改] 3.4 派遣员工 dispatched employee 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的人员。 [来源:GB/T 33529—2017,11.4] 3.5 劳务派遣机构服务人员 service staff of labor dispatch agencies 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为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提供服务的人员。 1 DB43/T 2072—2021 3.6 劳务派遣协议 labor dispatch contract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 3.7 劳动合同 labor contract 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4 基本要求 4.1 劳务派遣机构 4.1.1 应依法依规设立。 4.1.2 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消防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1.3 应建立劳务派遣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培训管理、行政管理等制 度。 4.1.4 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劳务派遣服务流程和服务监督方式。 4.2 劳务派遣机构服务人员 4.2.1 应掌握劳务派遣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业务理论知识。 4.2.2 应熟悉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 4.2.3 应遵守保密要求,不应泄露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个人的信息。 4.2.4 每人每年度参加业务培训应不少于 16 课时。 5 服务内容 5.1 提供服务方案 劳务派遣机构可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制定并提供劳务派遣整体服务方案。 5.2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2.1 劳务派遣机构接到用工单位委托后,应为其介绍劳务派遣服务的相关内容及流程,并查验用工 单位提交的相关证照和资质材料。 5.2.2 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2 号) 。 5.2.3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派遣员工工伤处置机制,宜同时明确派 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待岗的责任分担等内容。 5.3 组织招聘 5.3.1 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数量、需求岗位、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到岗时 间等,制定招聘计划。 5.3.2 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符合要求的候选人面试,并查验候选人相关证件。 5.3.3 劳务派遣机构应组织符合录取条件的候选人体检。 5.3.4 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工单位书面确认派遣员工录用名单。 2 DB43/T 2072—2021 5.4 入职办理 5.4.1 劳务派遣机构应组织录用派遣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派遣员工相关个人信息和 证件资料。 5.4.2 劳务派遣机构应组织录用派遣员工参加岗前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教育、劳务派遣相关管理 制度。 5.4.3 劳务派遣机构应与录用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宜在派遣员工上岗前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应不低于两年。 5.4.4 劳务派遣机构应组织录用派遣员工按用工单位要求到岗。 5.5 费用结算 5.5.1 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约定日期向用工单位收取派遣员工工资表。 5.5.2 劳务派遣机构应制作费用结算表,包括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劳务派 遣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提交用工单位确认。 5.5.3 劳务派遣机构应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送达用工单位。 5.5.4 劳务派遣机构应督促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日期支付结算费用。 5.6 工资支付 5.6.1 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用工单位核定的派遣员工工资表,按时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并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他约定费用。 5.6.2 劳务派遣机构应为派遣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或查询方法。 5.7 员工管理 5.7.1 劳务派遣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派遣员工日常管理工作。 5.7.2 劳务派遣机构应督促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7.3 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变更以及解除或终止相关手续。 5.7.4 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处理派遣员工的退回事宜。 5.7.5 劳务派遣机构可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安排食宿、发放劳保用品等。 5.8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 5.8.1 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派遣员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动申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 更工作。 5.8.2 劳务派遣机构应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 5.9 工伤事故处理 5.9.1 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与用工单位沟通,了解派遣员工工伤情况,协助救治。 5.9.2 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事故伤亡情况,申请工伤认定,对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情形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通知工伤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9.3 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完成工伤待遇申领工作,协助已购买商业保险的派遣员工进行保险理赔。 5.9.4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劳务派遣机构从接报到介入处理时间不宜超过 8 小时。 5.10 劳动争议处理 5.10.1 劳务派遣机构应了解派遣员工劳动争议诉求和事实情况。 3 DB43/T 2072—2021 5.10.2 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工单位沟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方案。 5.10.3 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调解方案与派遣员工进行协商,必要时可邀请用工单位参加,协商一致的, 应形成书面调解协议;协商未果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5.10.4 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机构从接报到介入处理时间不宜超过 8 小时。 5.11 离职办理 5.11.1 劳务派遣机构确认离职派遣员工工作移交完成后,及时结清派遣员工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金的,与用工单位确认后予以支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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