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4634 —2023
0~3岁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day-care institution for infants aged 0 ~3years
2023 - 10 - 07 发布 2023 - 11 - 07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4/T 4634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阜阳皖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皖嫂家
政服务有限公司、淮北皖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和睦佳家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六安皖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巾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巾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黄山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芜湖市皖星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家政服务行业促进会、安徽皖嫂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巾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好妈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好家网络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皖嫂巾帼职业培训学校、合肥市迎宝贝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成芳、代文琼、汪海、欧阳杰、徐蓉嘉、赵博约、陈凤兰、刘绪、轩利、姚
维涌、祖同飞、梅爱祖、汪阳天、张茜、赵洋洋、吴同信、陈玲、吴小燕、严浩、张贵美、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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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岁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0~3岁婴幼儿照料服务托育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照
护服务、保教活动、家园协作、托育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 0~3岁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提供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日间照料托育机构 day-care i nstitution
经有关部门批准、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日间生活照料为主,教养融合的服务机构。
保教人员 education and child-care personnel
托育机构中负责婴幼儿日间生活照料,安排活动,促进婴幼身心健康的工作人员。
4 基本要求
环境与设施要求
4.1.1 托育机构应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租赁场地租期应不少于 3 年,建筑设计符合 JGJ 39 的要求。
4.1.2 托育机构应制订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防控、食品安全等机构管理制度。
4.1.3 托育机构应配备覆盖婴幼儿活动区域的监控设施,监控视频文件储存至少 3 个月。
4.1.4 托育机构规模及班级设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托育机构班级设置标准及规模
班级设置 班额(人) 师生比(保教人员)
乳儿班(6~12个月) 10人以下 1:3
托小班(12~24个月) 15人以下 1:5
托大班(24~26个月) 20人以下 1:7
注: 托育机构规模根据班级数量分为:小型(1~3个班)、中型(4~7个班)、大型(8~10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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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4.2.1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应符合:
—— 身体健康,60 周岁以下;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婴幼儿保育教育等相关管理工作 3 年以上的经历;
—— 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中级育婴师及以上资质;
—— 托育机构岗位负责人参加岗前培训合格。
4.2.2 保教人员
保教人员应符合:
—— 身体健康,50 周岁下;
—— 持有 0~6 岁保教相关资格证书,或具有 0~6 岁学前教育专业学历;
—— 了解 0~3 岁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及需求;
—— 掌握 0~3 岁婴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 熟悉 0~3 岁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全防护及应急方法。
4.2.3 其他服务人员 4.2.3.1 卫生保健员与婴幼儿比例不低于按 90 ꞉ 1,收托90 名以下婴幼儿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员。卫
生保健员应经过妇幼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2.3.2 托育机构应配备至少 1名保安员,保安员应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4.2.3.3 餐饮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并严格执行托育机构卫生管理制度。
5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图1。
图1 服务流程图
对接家长,入托准备
对接家长,办理离托
一日生活安排
入托
晨检
晨检结果不
合
格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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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照护服务
晨检
6.1.1 婴幼儿入托时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护送。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应做好婴幼儿入托时的晨检,若
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等异常应及时告知家长带回。 6.1.2 晨检工作应符合以下流程与要求:
a) 问:向婴幼儿问好,观察其回应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与家长沟通,并记录;
b) 看:查看婴幼儿口腔、咽喉部是红肿,皮肤是否有风疹、溃疡等异常情况,关注婴幼儿精神状
态,如有精神不振或过于兴奋、烦躁等反常现象,暂缓入园由家长带回;
c) 测:测体温,婴幼儿体温高于 37.3℃,水银温度计复测确认温度后,暂缓入托;
d) 查:检查婴幼儿手指甲和双手是否干净,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
e) 记:入托时家长对婴幼儿特殊关照需求及时记录并回应。
6.1.3 保教人员应热情迎接每个婴幼儿及其家长,安抚婴幼儿情绪,并引导其进入托育场地。如果婴
幼儿需要家长陪伴,保教人员应予支持。婴幼儿入托后按《入托一日安排表》(附录 A)安排婴幼儿在托育场地活动。
餐饮
6.2.1 托育机构宜根据婴幼儿生理需求,以《3 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为指导,为
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制订膳食计划,提供膳食。 6.2.2 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
6.2.3 保教人员应主动向家长询问婴幼儿过敏食物,并做好食物过敏婴幼儿的登记工作,提供餐点时
应避免婴幼儿食物过敏。若幼儿出现过敏症状,机构应及时联系家长并送婴幼儿到医院就诊。
睡眠
6.3.1 托育机构应为每个婴幼儿提供安全、舒适、干净的婴幼儿床。
6.3.2 应保证婴幼儿日间有充足的睡眼时间。
6.3.3 在安排婴幼儿睡眠前,保教人员应引导每个婴幼儿如厕或帮其换尿布。
6.3.4 应引导婴幼儿自然入睡。对于较难入睡的婴幼儿,应给予适当的安抚和陪伴。
6.3.5 婴幼儿入睡后,保教人员应定时进行巡视和观察,做好午睡登记并做好当日体温复查。
6.3.6 婴幼儿睡醒后,保教人员应帮助或引导其穿上衣服。
如厕
6.4.1 应始终保持婴幼儿护理台和厕所的清洁卫生。
6.4.2 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特点和生理需要,定时给婴幼儿换尿布。
6.4.3 应根据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状况,随时注意观察婴幼儿发出的排尿、排便信号或需要,引导其
在宝宝便盆上排尿或排便。婴幼儿如厕时,保教人员应陪伴在其身边进行关照。 6.4.4 应耐心地帮助婴幼儿穿脱衣物。给婴幼儿擦拭臀部时,动作要轻柔、正确。
6.4.5 应鼓励较大的婴幼儿主动如厕,便后洗手。
7 保教活动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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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1.1 托育机构应为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创设适宜的活动环境, 鼓励婴幼儿自由选择玩具、 自主活动,
协助和支持婴幼儿参与集体活动。 7.1.2 游戏与活动内容应科学合理,应包含但不限于音乐、美术、手工、语言交流等内容,促进婴幼
儿身心全面发展。
自主活动
7.2.1 用具摆放
在婴幼儿活动区域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
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7.2.2 活动管理
在婴幼儿进行自由玩耍时,保教人员应做到:
—— 监护安全:保教人员需要在距离婴幼儿近距离陪伴:做好分工协作,照顾整个空间里所有婴
幼儿的安全;
—— 观察玩耍:记录婴幼儿玩耍情况、在婴幼儿有需要的时候给与回应与引导;
—— 调整:根据观察到的婴幼儿玩耍情况,增加教玩具、调整教玩具或收回某些教玩具。
组织/集体活动
7.3.1 基本要求 7.3.1.1 每天组织婴幼儿参与由保教人员引导的活动。
7.3.1.2 机构提供系统、科学的课程体系供婴幼儿体验,促进婴幼儿在各个阶段、领域的成长发育。
7.3.2 活动准备
保教人员对制定集体活动、小组活动等环节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目标明确、适龄、物料齐备。
7.3.3 活动开展
活动中及时回应婴幼儿,根据婴幼儿的活动节奏、内容进行调整,观察、记录婴幼儿行为。
8 家园协作
养育指导
8.1.1 为每位婴幼儿建立日间照护成长记录档案,定期测量并记录婴幼儿身长和体重,评估判断生长
状况,为家长
DB34-T 4634-2023 0~3岁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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