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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7.240 CCS F 73 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34/T 4571—2023 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lf -monitoring of nuclear technology utilization unit 2023 - 10 - 07发布 2023 - 11 - 07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571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 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 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孙海、於国兵、顾先宝、陈玮、陈志、王巍、闻德运、杜勤、陈传凯、陈乐、 何旭、曹征、高玲莉。 DB34/T 4571 —2023 1 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 记录和报告、监测人员辐 射防护与管理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核技术利用单位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边辐射环境开展自行监测, 不 适用于事故应急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 第1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 )和α发射体 GBZ 117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 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188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HJ 1198 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核技术利用单位 nuclear technology utilization unit 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使用密封放射源、非密封 放射性物质和 射线装置的单位。 3.2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 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组织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活 动。 3.3 辐射源 radiation source 核技术利用单位使用的不符合 GB 18871 豁免条件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DB34/T 4571 —2023 2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辐射源,掌握其潜在的辐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 ,按照 HJ 61 要求配备 与本单位辐射源 相适应的监测设备 ,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密封放射源 监测 5.1.1 医用放射源治疗装置 γ射线源后装近距离治疗、 γ射线源远距离治疗 、中子治疗等利用放射源开展外照射治疗且有屏蔽机 房的装置,其监测 项目、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执行。 表1 医用放射源治疗装置监测 项目、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月 机房屏蔽体外 30 cm 人员可达处,重点关注防护门外、操作位及人员长 时间居留场所a。 中子剂量当量率b 半年 注: 医用放射源治疗装置应按 HJ 1198 辐射安全防护要求每日使用前后对治疗装置表面进行监测,确保源处于安 全状态。应在贮源状态下,距离治疗装置 表面 5 cm 和 100 cm 处分别巡测并记录最大值。 a 医用放射源治疗装置处于工作状态(出束)时,对治疗机房屏蔽体外的监测。 b 适用于利用中子源的放射源治疗装置 。 5.1.2 工业放射源辐照装置 水池贮源辐照装置、自屏蔽(整装)式干法贮源辐照装置等利用 γ射线辐射加工工艺对物品和材料 进行加工的装置,其 监测项目 、监测点位及 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执行。 表2 工业放射源辐照装置监测 项目、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月 辐照室四周的建筑物内外(升降放射源时对辐照室四周 屏蔽墙外、控制 室及工作人员办公室进行监测,重点关注风机口、迷道进出口、源室顶 和水处理装置) pHa 半年 贮源井水 电导率a 氯离子a 注: 辐照装置处于贮源状态时,人员进入辐照室内应对贮源水井表面进行巡测,并记录最大值。 a 适用于水池贮源型 γ辐照装置 ,贮源井水排放前、辐照装置换源、加源前后及贮源井清洗前后,都应进行采样监测。 5.1.3 γ射线固定式探伤 在探伤室内用固定安装的或可有限移动的 γ射线探伤机进行 γ射线探伤,其 监测项目 、监测点位及最 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执行。 DB34/T 4571 —2023 3 表3 γ射线固定式探伤 监测项目 、监测点位及最低监 测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月 探伤室屏蔽体外 30 cm 人员可达处, 重点关注防护门外、操作位及其他 人员长时间居留场所;源库屏蔽体外 30 cm 处及周边人员居留场所c 注: 每次探伤结束后,监测探伤室的入口,以确保探伤机已经停止工作。 a 适用于 γ射线探伤装置处于工作状态(出束)时,在探伤室屏蔽体外的监测。 b 适用于设置专用放射源储存库,且放射源(或带源的探伤装置)位于储存库内。 5.1.4 γ射线移动式探伤 5.1.4.1 在探伤室以外的生产车间、工地或安装现场等场地使用 γ射线探伤机进行探伤 作业,其监测 项目、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执行。 表4 γ射线移动式探伤 监测项目 、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每次探伤作业时 控制区边界和监督区边界 注: 在现场探伤作业 期间,监测仪器应一直处于开机状态,防止出束异常。 探伤工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对作业场 所及探伤机表面进行监测,以确保所有 γ放射源均已完全退回源容器中,并且没有任何放射源留在曝光位置或 脱落。 5.1.4.2 开展 γ射线移动式探伤,应按照 GBZ 117 要求从探伤位置四周由远及近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应将作业场所中周围剂 量当量率大于 15 μSv/h 的区域划为控制区,将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剂量 当量率大于 2.5 μSv/h 的范围划为监督区。探伤作业期间还应对监督区边界进行巡测,尤其是被检物 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均应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5.1.5 含密封源仪表 料位计、密度计、湿度计、核子秤等基于粒子注量测量的含密封源的检测仪表,其 监测项目 、监测 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执行。 表5 含密封源仪表 监测项目 、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季度 源容器表面 1m人员可达处、控制区边界、操作位等人员居留位置 中子剂量当量率a 半年 注: 对处于人员不易到达处(如井下、高炉等位置)的含密封源仪表,可不开展自行监测,但需确保放射源处于安 全可控状态。 a 适用于利用中子源的含密封源仪表。 5.1.6 其他密封放射源 实验室或教学使用密封源、血液辐照仪、校验源等未在前文列出的其他密封放射源,其 监测项目 、 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6执行。 DB34/T 4571 —2023 4 表6 其他密封源 监测项目 、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月 屏蔽体外人员可达处、控制区边界、操作位等人员居留位置 中子剂量当量率a 半年 a 适用于中子源。 5.1.7 对处于闲置状态密封放射源,应定期开展监测, 监测项目 、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参照表 1~ 表6执行。 5.2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监测 5.2.1 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监测项目 、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7 执行。 表7 应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监测项目 、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甲级工作场所 周 控制区和监督区边界,控制区和监督区所有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 居留的有代表性的点位和存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设备的表面 乙级工作场所 月 丙级工作场所 季度 α、β表面污染a 每日工作结束 放射性核素操作台面、设备表面、墙壁和地面,给药后患者候诊 室, 核素治疗场所的设施、 墙壁和地面等, 放射性废物桶和包装 袋 表面,工作人员的手、皮肤暴露部分及工作服、手套、鞋、帽 等 注: 出现放射性核素洒落应及时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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