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160
CCS A 00 34
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T 4561—202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构成和要求
The constitution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standard system of rural basic level social
governance
2023-10-07发布 2023-11-07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561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铜陵市义安区 老洲乡人民政府、铜陵市民政局、铜陵市标准化研究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高双英、 陈修宝、查凯、丁以胜、舒敏、叶林敏靓、姚恩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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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构成和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术语和定义,并确立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 构成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标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2000 0 标准化工作指南(所有部分)
GB/T 13016 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
GB/T 24421.2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构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三治融合 integration of autonomy,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自治,法治,德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一种治理方式 。
4 农村基层治理标准体系构成与要求
4.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构成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由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通用基础标准体系、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要素系统标
准体系、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支持系统标准体系、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评价与改进标准体系构成
4.2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要求
4.2.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建设应按照 GB/T 20000 (所有部分 )、GB/T 13016 、GB/T 1.1、GB/T
24421.2 的要求,建立农村 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加以实施,并持续评价与改进,确保标准体系的有
效性。
4.2.2 农村基层社会 治理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要求, 标准体
系内的标准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2.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应结合工作的需要,制定要素系统、支持系统和评价与改进的标准,并不断
丰富和完善标准体系。
4.2.4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内的子体系间的关系应相互协调配合,科学合理,体系内的标准之
间也应相互协调。
4.2.5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内的标准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分类和编写要求,标准体系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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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符合GB/T 13016的规定。
4.2.6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编制标准体系可依据本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和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进行
删减和扩充。
4.2.7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结构清楚、合理、科学,能够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提供
支持。
4.2.8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应能满足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需求。
4.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结构图
见图1。
图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标准体系结构图
4.4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通用基础标准体系
4.4.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通用基础标准体系的构成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基础标准体系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标准化工作导则;
b) 术语与缩略语;
c) 符号与标志;
d) 数值与数据 ;
e) 量、单位与测量 。
4.4.2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构建要求
4.4.2.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标准体系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4.2.2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标准体系应收集适用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标准,
分类纳入到体系中。
4.4.2.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应将收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转化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建设
内部标准。
标准化方针目标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指导文件
通用基础标准体系
要素系统标准体系
支持系统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标准体系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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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4.2.4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应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编制符合自身标准化特点的标准。
4.4.2.5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自主编制的标准不得与现行国家强制标准相抵触。
4.4.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通用基础标准体系结构图
见图2。
基层社会治理通用基础保障体系
术
语
与
缩
略
语 符
合
与
标
准 数
值
与
数
据 量
与
测
量 标
准
化
导
则
图2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通用基础标准体系结构图
4.5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要素系统标准体系
4.5.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要素系统标准体系的构成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要素系统准体系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子体系;
b) 群众性自治组织 标准子体系;
c) 基层法治建设标准子体系;
d) 基层德治建设标准子体系;
e) 基层公共服务标准子体系。
4.5.2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要素系统标准体系构建要求
4.5.2.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应通过建立要素系统标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
作。
4.5.2.2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要素标准体系内的标准, 应从满足农村基层社会治 理工作需求来制定。
应包括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应当明确基层党组织建设、 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基层德治建设、基层法治建
设、基层公共服务建设等。
4.5.2.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要素标准体系内标准,应能准确清楚地预测、识别分析影响农村基层
社会治理工作的关键过程和因素,从而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活动过程进行有效、准确地控制,预防差错
的发生。
4.5.2.4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要素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运行管理活动进行明
确的要求,应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运行控制等内容。
4.5.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要素系统标准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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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见图3。
农村基层治理要素系统标准体系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标
准
子
体
系 基
层
法
治
建
设
标
准
子
体
系 基
层
德
治
建
设
标
准
子
体
系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子
体
系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标
准
子
体
系
图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要素系统标准体系结构图
4.6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支持系统标准体系
4.6.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支持系统标准体系的构成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支持系统标准体系 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标准;
b) 服务场所建设与维护标准;
c) 经费管理标准;
d) 人员保障标准;
e) 信息服务建设管理标准。
4.6.2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支持系统标准体系构建要求
4.6.2.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支持系统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包括所有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提供的
有效开展,所必要资源的要求。
4.6.2.2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支持系统标准体系内标准,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一致。
4.6.2.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支持系统标准体系内标准,应以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内容为基础,以
保障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活动开展为目标。
4.6.2.4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支持系统标准,应为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要素标准提供保障,应与农村
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要素标准体系相协调配合。
4.6.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 支持系统标准体系结构图
见图4。
DB34-T 4561-2023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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