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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03.140 CCS A 01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547 —2023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th e key trademark protection lists 2023 - 10 - 07 发布 2023 - 11 - 07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547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知识 产权保护处、安徽省商标协会、安徽省质量认证培训中心、安徽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芜湖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倩、李纯、陈俭、李昌菊、曹静、郑志强、詹梦娇、张海英、孔垂云、蒯勇。 DB34/T 4547 —2023 1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管理的基本原则、机构、过程管理、责 任与义务。 本文件适用于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重点商标 key tr ademarks 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key trademarks protection lists 由监管机构负责发布、调整、更新、监督,对重点商标进行针对性维权保护并且提供服务指导的商 标汇总名录。 4 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保护 应加强与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 旅游、金融、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主动开展跨区域保护协作,共享侵权线索,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 制,完善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互认和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管理 应建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对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纳入、审核、评选、公示、异议、 公告、监督和服务等实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管理,不断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提高管理质量和效能。 坚持动态调整 应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价机制,及时了解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相关主体的变化情况,构建公正合理、 评估科学的调整体系,提升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保护效能,定期对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监测,实现持续改进。 坚持优化服务 DB34/T 4547 —2023 2 应不断完善和优化服务指导的业务范围和内容,探索互联网领域维权保护服务制度,满足重点商标 保护名录中相关主体的实际保护需求,保证服务的适宜性、便利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5 机构 管理机构 确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集中负责保护名录的管理工作,或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管理职责 应承担以下职责: —— 组织制定保护名录发布前申请、审核、公告公示等过程规划,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 建立保护名录发布后保护、服务、调整更新等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管理范围 应依范围对保护名录严格管理,管理范围包括: —— 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负责申请受理、核查推荐; —— 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管和服务; —— 对后续涉嫌不符合或有重大争议的商标,及时移出名录并公告。 6 过程管理 纳入管理 6.1.1 纳入条件 纳入保护名录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经具有认定能力的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 b)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商标; c) 商标权遭受严重侵害,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d) 符合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本省产业发展重点扶持商标和培育商标; e) 本省组织、举办承办国际性或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活动(项目)期间,需要加强保护的相 关参与者的商标; f) 其他需要纳入保护的商标。 注: 所有商标均应处于使用状态。 6.1.2 纳入方式 6.1.2.1 主动纳入 符合 6.1.1中 a)项、b)项要求的注册商标,提醒相关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明性材料,由省监管机 构主动纳入。 6.1.2.2 推荐纳入 符合 6.1.1中 d)项、f)项要求的注册商标,经各市县监管机构推荐并核实材料后,省监管机构 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DB34/T 4547 —2023 3 注: 各市县监管机构可以归集符合 d)项要求的注册商标,集中报请省监管机构纳入保护名录。 6.1.2.3 申请纳入 6.1.2.3.1 符合 6.1.1中第(c)项要求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或依法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商标侵权行为发 生地的市、县监管机构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经市、县监管机构核实后上报省监管机构,省监管机构复核同意后,并按程序纳入保护名录。 6.1.2.3.2 符合 6.1.1中第(e)项要求的注册商标,组织、举办或承办该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部 门,可以根据商标权利人或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的重点商标保护需求,提请监管机构纳入保护名录。 6.1.3 纳入材料 6.1.3.1 应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商标注册证明; —— 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 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及住址; —— 符合纳入保护名录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 自然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驾照、护照);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1.3.2 采取申请方式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权利人还需向市县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表,申请表见附录 A。 评选管理 6.2.1 评选方式 对申请材料的评选,可以通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审查、测定、评价等方式实施。 6.2.2 评选时间 应在收到商标权利人申请材料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评选工作,提出评选意见。 6.2.3 评选结果 6.2.3.1 评选材料需要补正的,宜一次性书面告知商标权利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 弃纳入保护名录。 6.2.3.2 通过评选的, 应按流程及时纳入保护名录, 不符合纳入条件的, 应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公示 拟纳入保护名录的,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等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异议 6.4.1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以实名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 6.4.2 对非实名提出的申诉或异议申请,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公告 公示届满后,省监管机构以文件形式对公示无异议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各级监管 机构可通过官方网站、其他公共平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DB34/T 4547 —2023 4 保护和服务 6.6.1 监督检查 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 护执法行动,重点督办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具体做法包括但不限于: —— 对恶意、重复侵权者依法实行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处罚; —— 加强对保护名录中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的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6.6.2 服务指导 6.6.2.1 为名录中商标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政策解读、专业培训、维权援助等服务。 6.6.2.2 监管机构可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商标进行保护水平评估、监测分析,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专业服 务。 调整与更新管理 6.7.1 调整 6.7.1.1 应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变化情况和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主动适时调整保护名录,将调 整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6.7.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 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商标权利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 商标权利失效或者商标影响力严重淡化的; —— 其他不适宜纳入保护名录的情形。 6.7.2 更新 6.7.2.1 每年不定期发布通知,接受申请人纳入保护名录的申请。 6.7.2.2 被纳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或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商标持有人应及时向监管机 构备案。 过程管理流程图 过程管理流程图见附录B。 7 责任与义务 7.1.1 重点商标纳入保护名录,应注重社会效益,坚持按需保护的原则,有序推进。 7.1.2 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权利人应承诺不将“重点商标”或者“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 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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