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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 A 00 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45/T 2169—2020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成长档案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hildren growth files in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s 2020 - 10 - 29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30 实施 发 布 — DB45/T 2169 2020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立要求 .......................................................................... 1 5 内容要求 .......................................................................... 2 6 管理要求 .......................................................................... 4 附录 A(资料性)儿童成长档案明细 ...................................................... 6 I — DB45/T 2169 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和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廷和、李志彬、黄焱、江宁、黄艳、何文、张鹏、苏芸、许文水、朱甲东、 赵秀梅、黄燕兰、李红飞、陈峰、关虔、张红梅、程莉。 III — DB45/T 2169 2020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成长档案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成长档案的术语和定义、建立要求、内容要求、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境内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成长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 010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122 家庭寄养评估 DB45/T 2167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儿童收养人能力评估规范 DB45/T 2170 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 民发[2019]130号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MZ 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儿童成长档案 children growth files 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期间,医生、护士、教师、康复工作人员、社工等在医疗、护理、特教、 康复、养育、安置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 载体的历史记录,也称为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 4 建立要求 档案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有封皮、档案记录目录以及适用于 儿童成长发育各环节的记录信息等,并按信息目录内容要求归集排序。 4.2 档案的整理归档应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a) 文件材料以儿童为单位归档; b) 每个儿童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并编制档号。档号结构按照“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类别-姓 名(身份证号)-卷号”的规则编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全宗号:为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 档案门类代码:统一标注为“ZY·ET”; 3) 类别:用五个不同的大写字母 A、B、C、D、E 表示; 4.1 1 — 4) 卷号:按照类别以儿童进入机构时间先后,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列,每个儿童一个卷号, 不重复。 根据儿童的个体差异,确定每卷归档文件材料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儿童基本信息、儿童生长发 育情况、儿童康复情况、儿童教育情况、儿童寄养情况、儿童收养情况、儿童离院情况等记录 内容及相应归档材料的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按档案记录目录的细目顺序归集排列,参见表 A.1。 每个儿童的卷内文件材料按流水顺序号编排件号和页号; 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 每卷文件材料按照排列顺序装入档案盒,并编制盒内文件目录、盒内备考表,填写档案盒封面、 盒脊的项目; 按照类别编制档案案卷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填写档案案卷目录封面项目。 DB45/T 2169 2020 c) d) e) f) 5 内容要求 5.1 儿童基本信息 记录主要内容为儿童来源情况、入院时间、入院方式等,参见表 A.2,在儿童入院时由建档人 员填写。 5.1.2 儿童入院相关的正式文件粘贴处主要内容为粘贴与儿童入院相关的正式文件,参见表 A.3,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捡拾证明,捡拾的原始材料等; ——公安或民政部门相关材料;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弃婴孤儿、迷路(走失)儿童入院审批表; ——寻亲公告; ——户口。 5.1.3 入院儿童检查情况记录主要内容为儿童刚入院时综合健康状况的基本检查,参见表 A.4,由检 查工作人员填写。 5.1.4 儿童入院社工评估记录主要内容为时间、评估方式、评估过程记录、评估分析和结论,参见表 A.5,由评估社工填写。 5.1.5 儿童安置需求评估记录主要内容为医疗评估陈述、康复评估陈述、特教评估陈述、社工评估陈 述、综合评估陈述等,参见表 A.6,由各评估工作人员填写。 5.1.6 儿童安置需求服务计划主要内容为安置区域、安置时间、安置过程描述、后续服务需求及安排 (后续服务计划)等,参见表 A.7,由各评估工作人员填写。 5.1.1 5.2 儿童生长发育情况 0~3 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主要内容有年龄、身高/身长(cm)、体重(kg)、牙齿(颗)、头围(cm)、 囟门(cm)、胸围(cm)、足长(cm)等,参见表 A.8;3~6 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主要内容有年龄、身高/坐 高(cm)、体重(kg)、进食能力、如厕能力、洗漱能力、穿脱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参见表 A.9;6~ 18 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主要内容有年龄、身高/坐高(cm)、体重(kg)、就寝能力、特殊喜好、兴趣爱好、 性格特点等,参见表 A.10。内容填写要求为:6 个月内应每月体检 1 次;6~12 个月应每 3 个月体检 1 次;12~36 个月应每 6 个月体检 1 次;36 个月以上应每年体检 1 次;由儿童所在区医护工作人员共同 完成填写并及时归档。 5.2.1 2 — 5.2.2 计划免疫主要包括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白破、乙脑、A 群流脑、A+C 群流脑、麻风、麻 腮风、乙肝疫苗甲肝的接种记录,参见表 A.11,由所在区工作人员在接种当天填写并及时归档。 5.2.3 岁月留真为儿童各阶段影像,参见表 A.12,由儿童所在区工作人员在接到照片后 7 日内完成粘 贴归档,具体要求如下: ——0~6 个月儿童每月 1 张; ——6~12 个月儿童每 3 个月 1 张; ——1~3 岁儿童每半年 1 张; ——3 岁以上儿童每年 1 张。 DB45/T 2169 2020 5.3 儿童康复情况 记录主要内容为康复时间、康复项目、康复内容、康复评价、辅具适配等,参见表 A.13,由康复 工作人员填写,每半年一次,完成后及时归档。 5.4 儿童教育情况 记录主要内容为教育的时间、教育计划完成情况、教师和家长寄语等,参见表 A.14,由对儿童实 施教育的教师总结并填写,每半年一次,完成后及时归档。 5.5 儿童寄养情况 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寄养家庭基本信息表、寄养家庭申请表(参见表 A.15)、寄养家庭评估记录 表(参见表 A.16)、寄养家长岗前培训评估记录(参见表 A.17)、家庭寄养协议、家庭寄养跟踪服务 记录(参见表 A.18)、寄养家庭终结评估表(参见表 A.19)、护理医疗康复记录或者相关治疗记录、 《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等。由寄养工作人员填写,《寄养协议书》、《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内容可按各自儿童福利机构协议要求填写,完成后及时归档。 5.6 儿童收养情况 主要包括的内容有:《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复印件、《收养能力评 估报告》复印件、《收养融合期评估报告》复印件、《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书》复印件、《收养协议 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收养人护照复印件、《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复 印件。 5.6.2 《收养登记申请书》应符合 DB45/T 2170 的要求;可使用收养人提供的有关民政部门审核的《收 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归档。 5.6.3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应符合 DB45/T 2167 的要求;可使用收养人提供的有关民政部门审核的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归档。 5.6.4 儿童收养情况内容可按各自儿童福利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书写完成后,由收养工作人员及 时收集归档。 5.6.1 5.7 儿童离院情况 5.7.1 儿童离开机构情况 主要包括儿童被父母或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领回、儿童被依法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而离开儿童福利机构的情形。儿童离院情况的相关文件 应归档,归档的文件应符合《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有:能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具 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复 3 — 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 或者解除委托协议、儿童离院确认书等。由离院办理工作人员整理,完成后及时收集归档。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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