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160 R 2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935—2020 水运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2020 - 04 - 30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935—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体要求 .......................................................................... 1 4 建设项目基础管理 .................................................................. 2 5 通用工程 .......................................................................... 5 6 高桩码头工程 ..................................................................... 10 7 道路堆场工程 ..................................................................... 12 8 防波堤与护岸工程 ................................................................. 13 9 疏浚与吹填工程 ................................................................... 15 10 安全生产管理 .................................................................... 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水运工程资料管理用表 ..................................... 20 I DB12/T 935—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天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 一工程有限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明、刘晓宇、陈星、申耘佳、黄宏宝、牛军、李朝忠、高翔、高敏、邹宝 刚、刘书月、杨璐璐、黄涛、杨红娜、王静、宋得亚、霍浩然、杜力峰、翟彦勋、王星、逄远正、赵健 威、马建兴、赵春媛、高权、杨卫旋、高静、刘艳双、王蕾、张献、安秀山、王宝峰、王锦华、岳吉双。 II DB12/T 935—2020 水运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天津市水运建设项目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验收等相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水运建设项目各阶段技术档案资料管理、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 验收和移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TS 131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JTS 207 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 JTS 252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S 257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J 275 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5号令 3 总体要求 3.1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建立健全 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规范工程资料管理,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3.2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和 JTS 257、JTS 252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关要求。 3.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形成,真实反映建设情况。 3.4 水运工程建设期下列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建设单位建设期基础管理资料; ——监理单位基础管理、监理质量管理等资料;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记录、施工质量验收等资料; ——勘察、设计和试验检测单位基础管理等资料;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建设安全环保基础管理有关资料。 3.5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 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及时签署建设单位意见;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及时签署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1 DB12/T 935—2020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形成监理资料,对相关工程资料进行 检查和审核,及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 专门人员负责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对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试验检测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3.6 工程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单位和人员资格等复印件作为报审文件附件时,文件应复印清晰, 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并加盖报送单位或部门印章。 3.7 水运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有关规定。 3.8 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建立信息化电子资料管理平台,以电子化模式形成、签认和管理资料。 电子资料的编制内容、电子签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9 本规程只规范工程资料的格式内容和填写规定,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具体质量、安全、环保等管 理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4 建设项目基础管理 4.1 一般规定 本章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安全 环保基础管理的报送、审批、下达指令以及汇总等相关资料。 4.2 建设单位管理记录 4.2.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形成相关图纸会审记录文件和设计交底纪要。 4.2.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 JTS 257 相关要求,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和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4.2.3 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审查下列资料,及时签署建设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报审、监理试验室资质报审、监理规划 报审、施工控制网与施工基线监理复测报审等监理资料; ——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报审、项目人员变更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 典型施工计划报审、专业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材料供应商资格报审、试验 检测机构资质报审、工程开工报审、工程暂停施工报审、工程复工报审等施工资料; ——其他需要审批的资料。 4.2.4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签署质量预验收意 见。 4.2.5 交工验收质量核验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组织形成交工质量核验申请,将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工程质量预验收 记录等必要文件,按规定申请工程质量核验。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自 检报告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项目满足交工验收条件,同意交工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规定签署交 工验收意见。 4.3 监理单位管理记录 2 DB12/T 935—2020 4.3.1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文件相关资格证明附件应齐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抄 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 4.3.2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审。 4.3.3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 4.3.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监理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资格情况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 4.3.5 监理单位在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验,应形成相关资格 证明文件,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审。 4.3.6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体系、环境保护体系检 查后应形成记录,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检查结论。 4.3.7 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审。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 监理规划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审批后,书面向建设单位重新报审。 4.3.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旁站计划,对拟安排旁站的监理人员 进行书面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旁站交底文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接受交底的监理人员应在书面 交底记录上签认。 4.3.9 监理人员实施旁站工作应填写旁站记录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旁站记录进行审阅。 4.3.10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材料。具备开工条件的,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4.3.1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监理日志,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等,应如实记录在监理日志上,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定期审阅。 4.3.12 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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