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A00 03.16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tic and nomocracy demonstration village(community) 2019 - 12 - 04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32/T 3671—2019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组织建设 ............................................................................1 5 民主建设 ............................................................................1 6 法治建设 ............................................................................2 7 社会建设 ............................................................................3 8 否决条件 ............................................................................3 9 自查 ................................................................................4 10 评估与改进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表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考评表 ......................................9 参考文献 ..............................................................................12 I DB32/T 367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山、许建彤、郑重、班丽、侯月丽、周广军。 II DB32/T 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总则、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建设、 否决条件、自查以及评估与改进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城市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000-2015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 总则 组织建设有力、民主建设规范、法治建设扎实、社会建设和谐。 4 组织建设 4.1 基层党组织领导支持和保证村(社区)自治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解决 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 4.2 村(居)民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设置符合规定,规章制度完善,定期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 接受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配合做好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基层法治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达 98%以上,社区居委会有效指导、监督社区管理服务站开展工作。 4.3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村(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作用发挥明 显。 4.4 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 4.5 村(居)民对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满意度达 90%以上。 5 民主建设 5.1 民主选举 5.1.1 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程序合法,村(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全面保 障。 5.1.2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按照规定及时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 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程序依法罢免。 5.1.3 村(居)民对民主选举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1 DB32/T 3671—2019 5.2 民主协商 5.2.1 村(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健全,村(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得到完善,保 证村(居)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5.2.2 依托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载体,采取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民情恳 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协商。 5.2.3 村(居)民和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议事的渠道畅通。 5.2.4 村(居)民对民主协商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5.3 民主决策 5.3.1 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村(居)民代表数达到法定人数。 5.3.2 实行事务公议,民主决策的内容、程序、规则等符合要求,保障村(居)民的事务决策权。 5.3.3 村(居)民对民主决策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5.4 民主管理 5.4.1 依法制定并及时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等民主自治制度,村(居)民 自觉遵守。 5.4.2 实行政务、事务公示,村(居)民依法广泛参与事务管理,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村(社区)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村(居)民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村(居)民代表会议。 5.4.3 村(居)民委员会公章、财务、用人用工等管理有序,台账资料完整,并有专人保管。 5.4.4 村(居)民对民主管理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5.5 民主监督 5.5.1 村(居)民利益表达机制健全,社情民意收集全面,反映问题渠道畅通,各类意见反馈及时, 实际得到有效解决。 5.5.2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主动接受监督和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 5.5.3 健全村(居)监督委员会,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村(居)民的监督权得到全面保障。 5.5.4 村制定集体审批程序,定期审计村级财务。 5.5.5 每年对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至少进行 1 次民主评议。 5.5.6 村(居)民对民主监督工作满意度达 90%以上。 6 法治建设 6.1 法治宣传 6.1.1 落实普法规划,有学法教育年度计划。 1) 6.1.2 针对民主法治示范村,村民小组有法治宣传员,建立“法律明白人 ”包户制度。 6.1.3 村(社区)建有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每年至少开展 2 次以上活动。 6.1.4 建立法治学校,有年度教学计划、月度教学安排,每次课程有记录,每季度村(居)民法治课 不少于 1 次,村(居)党支部委员会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学法记录。 6.1.5 建有固定法治宣传栏,全年更换法治宣传栏不少于 12 次。 1) 具有加强法律意识、掌握较多法律常识、熟悉了解司法程序的村(社区)居民。 2 DB32/T 3671—2019 6.2 法治文化 6.2.1 建立固定的法治文化阵地,阵地宣传内容包括与村(居)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文化以及文明礼仪规范等。 6.2.2 每季度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不少于 1 次。 6.3 依法治理 6.3.1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服务的渠道应畅通、便捷。 6.3.2 建有规范的调解室,有完整的调解记录,定期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报送数据。 6.3.3 民间纠纷受理率达 100%,调解成功率达 90%以上。 6.4 平安创建 6.4.1 6.4.2 6.4.3 6.4.4 建立治安组织和治保网络,职责明确。 建立巡逻联防制度,建有规范的警务室,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电子监控警务室。 协助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辖区治安良好,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效管理暂住人口。 7 社会建设 7.1 民生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改善村(社区)面貌,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村健全合作医疗制度,村(社区)有应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落实优抚安置、养老扶幼、扶贫助困、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 提供满足村(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健身、文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定期举办群众性娱乐活动。 无失学儿童,无老人、幼儿和残疾人被遗弃。 村(居)民对“两委”班子及居住环境满意度达 90%以上。 7.2 民风 7.2.1 按照 GB/T 32000 中 10.1 规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 7.2.2 实施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在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方面有具体要求,倡导崇善向上、勤劳致富、 邻里和睦、尊老爱幼、诚信友善等民风;群众知晓率、执行率达 95%以上。 7.2.3 按照 GB/T 32000 中 10.3 规定,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7.2.4 村(居)民无赌博、吸毒现象;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恶性事件。 7.3 公益 7.3.1 发展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7.3.2 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标志清晰且有效规范运行,人员、措施、 经费落实。 7.3.3 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菜单式 法律服务。 7.3.4 建有法律图书角或阅览室,免费向群众开放,有效满足群众的法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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