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30 A 00 山 DB 14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1939.6—2019 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 第 6 部分:能力评价 2019 - 11 - 04 发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2 - 04 实施 发 布 DB 14/T 1939.6—2019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评价分类 .......................................................................... 2 4 培训机构能力评价 .................................................................. 2 5 培训人员能力评价 ..................................................................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表 ................................ 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表 .............................................. 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专项职业能力评价要求表 .......................................... 7 参 考 文 献 .......................................................................... 9 I DB 14/T 1939.6—2019 前 言 DB 14/T 1939《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培训机构; ——第 3 部分:培训内容; ——第 4 部分:培训实施; ——第 5 部分:培训监督; ——第 6 部分:能力评价; ——第 7 部分:培训补贴; ——第 8 部分:技能竞赛; …… 本部分为 DB 14/T 1939 的第 6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武建国、李锋艳、张国旺、宋毅、杨建荣、张宁、李慧敏。 II DB 14/T 1939.6—2019 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 第 6 部分:能力评价 1 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职业技能培训的评价分类、培训机构能力评价、培训学员能力评价过程和结果应用等 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山西省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能力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DB 14/T 193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职业能力 是指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多种能力的综合,包含任职资格、职业素质和管理能力等要素。分为一般 能力、专业能力和综合能力。 2.2 职业技能标准(规范) 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地划分工种,对工种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各工种对知识和技能 水平的要求,对其进行概括和描述从而形成的职业技能准则。 2.3 职业资格等级 通过对职业的分析与评价,根据职业范围的宽窄、职业技术复杂程度高低及从业者掌握职业技能所 须培训时间的长短,合理的设定的国家职业资格5级结构: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 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 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 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 各个领域完成 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 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 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1 DB 14/T 1939.6—2019 3 评价分类 能力评价分为培训机构能力评价和培训学员能力评价。 4 培训机构能力评价 4.1 评价主体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能力评价 工作。 4.2 评价指标 根据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实施、培训监督等标准和评价要求建立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并以此 为基础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4.3 评价程序 培训机构能力评价分为宣传发动、机构自评、专家组复评、审核汇总、结果公布等5个阶段进行。 4.4 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根据审核确认最后得分情况,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4.5 结果应用 4.5.1 对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职业培训机构列入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职业培训机构确定的招标范围。 4.5.2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将取消其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资格。 4.5.3 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责令其在半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对其再次评价, 仍不到合格以上等级的,将取消其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资格。 5 培训人员能力评价 5.1 评价主体 5.1.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评价。 5.1.2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目录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评价。 5.1.3 企业或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机构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 能等级评价。 5.1.4 培训主管部门对尚未颁发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实施培训质量考核评价。 5.2 职业资格评价 5.2.1 评价指标 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要求为基础的职业资格评价。 (参见附录A、B) 5.2.2 评价结果 2 DB 14/T 1939.6—2019 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5.3 专项职业能力评价 5.3.1 评价指标 在可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内,以专项能力标准要求为基础开展的职业能力评价(参见附录C)。 5.3.2 评价结果 合格后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5.4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5.4.1 评价指标 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以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要求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5.4.2 评价结果 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5.4.3 其他事项 没有合作企业或合作企业没有能力开展评价的,可委托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评价。 5.5 对尚未颁发国家职业标准(规范)的职业(工种)的能力评价,可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 3 DB 14/T 1939.6—2019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表 表A.1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表 4 序号 工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焊工 中式烹调师 西式烹调师 中式面点师 西式面点师 电工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电梯安装维修工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机床装调维修工 金属热处理工 铣工 冲压工 电切削工 评茶员 眼镜验光员 眼镜定配工 汽车维修工 保安员 智能楼宇管理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茶艺师 铸造工 锻造工 车工 钳工 磨工 防水工 砌筑工 架子工 锅炉操作工 模具工 制冷工 手工木工 美容师 美发师 育婴员 保育员 有害生物防制员 类别 A类 B类 C类 DB 14/T 1939.6—2019 表 A.1(续) 序号 工种 类别 41 42 43 44 45 安检员 安全评价师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混凝土工 钢筋工 C类 5 DB 14/T 1939.6—2019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表 表 B.1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表 申报条件 级别 (执行最新职业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初级 (1) 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 (含) 以上。 (2) 本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 取得本职业五级 / 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 (含) 以上。 中级 (2) 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 (含) 以上。 (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 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 取得本工种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 5 年 (含) 以上。 (2) 取得本工种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高级 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工种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 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 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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