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A 02 山 DB14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1898—2019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管理规范 2019 - 09 - 11 发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1 - 11 实施 发 布 DB14/T 1898—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合同当事人 ........................................................................ 1 6 合同管理 .......................................................................... 2 7 归档 ..............................................................................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入住协议书(示例) .............................................. 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补充协议(示例) ................................................ 9 I DB14/T 1898—2019 前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老年公寓。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汶奚、王伟、孙晓飞。 II 言 DB14/T 1898—2019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合同当事人、合同管理及归档。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合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就养老服务相关事项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3.2 合同当事人 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 4 基本要求 4.1 4.2 4.3 4.4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订立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订立服务合同。 合同应统一编号、专人管理,并符合 GB/T 29353 的要求。 对合同中涉及的隐私应严格保密。 5 合同当事人 5.1 订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2 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应遵守养老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熟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5.3 养老机构在订立服务合同前应对相应条款进行告知解释。 1 DB14/T 1898—2019 6 合同管理 6.1 合同内容 6.1.1 主件包括: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订立的入住协议书。入住协议书(示例)参见附录 A。 6.1.2 附件包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示例)参见附录 B。 6.2 审核 6.2.1 订立合同应审核老年人及监护人的基本信息。 6.2.2 应提供一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6.2.3 应提供养老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3 合同签订 6.3.1 符合入住要求的老年人应订立合同。 6.3.2 订立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保留一份。 6.3.3 合同中未规定的条款,应订立补充协议。 6.4 合同履行 6.4.1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按合同执行。 6.4.2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4.3 对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5 合同变更 6.5.1 应按老年人护理等级变化,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6.5.2 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变化时,应提前通知入住老人及监护人,并订立协议。 6.6 合同解除 合同有效期内,对离院的老年人应及时解除合同。 6.7 合同续签 6.7.1 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养老机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订立续签合同。 6.7.2 老年人及监护人不同意订立续签合同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6.8 纠纷处理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归档 7.1 对合同涉及的协议、补充协议及其相关资料应统一归档。 7.2 合同档案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7.3 合同档案资料应按档案管理保存期限规定执行。 2 DB14/T 1898—2019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入住协议书(示例) 甲方:*****老年公寓() 地址: 业务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住养人)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护照) : 出生日期: 民族 现居住地: 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 入住房间床位号: 丙方(托养人) : 姓名: 身份证号(护照) : 工作单位: 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与住养人关系: 联系电话: 3 DB14/T 1898—2019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住养人的正常生活,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 乙、丙三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经实地考察,乙方申请自愿入住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 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入院试住后评审,并在乙方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性疾病史、无老年痴 呆症及目前无亟待在医院治疗疾病的情况下,同意乙方入住本养老机构。 第二条 乙方在入住前,应向甲方提供近期(一个月内)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 。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并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住养 在甲方 第三条 ,护理级别暂定 级。 丙方作为托养人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责任期限为二年。 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 示同意。 丙方作为托养人,应承担对乙方相关监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甲方应每年组织为乙方做一次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乙方应当参加,费用自理。 第三条 甲方应经常组织住养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有义务按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住宿、饮食、 娱乐康复等必要场所,帮助住养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住养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甲方应重视乙方健康的生活习惯和提出的合理要求,尽最大可能满足住养人的合理需求。 第五条 甲方按护理标准向乙方提供相应护理等级的服务。乙方在住养期间,如健康状况发生变化, 甲方有权相应调整其护理等级和床位,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否则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第六条 如乙方患病需去医院治疗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遇特殊紧急情况,甲方本着人道主义, 有权紧急处置,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乙方住院期间的陪护。 第七条 甲方应保证院内设施安全,为住养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对以下情况甲方不负法 律责任,但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 (1)乙方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 (2) 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甚至猝死; (3)乙方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情况; (4)乙方服用自配药品出现的任何后果; (5)乙方食用携带来的外来食物出现的任何后果; 4 DB14/T 1898—2019 (6)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身体损伤和其它纠纷。 第八条 甲方建立外出请假登记制度。对乙方在院外发生的一切问题,甲方不负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原则上不提供乙方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对乙方物品及钱物的遗失,甲方应协助查找, 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确无保管能力,甲方视条件允许,可代为保管经乙方、丙方共同委托的贵重 物品。 第十条 在乙方入院期间,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通知乙方出院: (1)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症状的; (3)有自残、自杀倾向的; (4)严重妨碍其他老人正常生活的; (5)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屡次违反且教育无效的; (6)无正当理由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个月未交的; (7)甲方认为不宜继续住养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国家社会福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市场物价及人工成本变化等情 况,甲方有权调整收费标准,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丙方。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乙方在入住前要根据本协议要求的内容,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 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入住时应当保证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及适宜过集体生活。 第二条 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住宿、膳食及护理标准规定相应的护理服务。 第三条 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权提出意见、批评、建议。 第四条 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其他住养人和睦相处。乙方要爱护院内公物和他人 物品,损坏物品须照价赔偿。 第五条 在条件允许时,乙方应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自付。 第六条 乙方在事先约定允许自由外出的情况下外出时,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外出请假登记制度(告 知去向、外出大致归院时间和联系方式),并自觉携带外出联系牌。对于事先约定不能外出者,按约定 执行,特殊情况者应与甲、丙方协商。 外出期间乙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因故暂时中断住养需保留床位,应按第六章第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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