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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30 A 02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813—2018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 Code of conduct for harmonious labour relation enterprises 2018 - 12 - 27 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4 - 01 实施 发 布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 DB35/T 1813—2018 * 2019 年 1 月第一版 2019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813—2018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总则 .............................................................................. 1 4 评价 .............................................................................. 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分标准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满意程度评价 ............................... 10 I DB35/T 181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福建省劳动定员定额研究会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诸葛琼、何春芳、杨军城、王俊凯、林峰、林美、黄立新、李艳雪。 II DB35/T 1813—2018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要求、评价内容、评分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劳动用工 employee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 偿劳动。 2.2 劳动关系 labour relation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2.3 和谐劳动关系 harmonious labour relation 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能够体现合法、公平、民主的和谐状态。 2.4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division of labour standards and tripartit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department of labour meeti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 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2.5 职工劳动经济技术工作 the worker economic and technical work 工会组织围绕完成企业生产任务、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国家经济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劳 动竞赛、劳模工作、职工创新工作、职业技术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班组建设等内容。 3 3.1 总则 评价原则 为保障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施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a) 体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 b) 体现引导企业履行法律义务与承担社会责任,引导职工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c) 体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1 DB35/T 1813—2018 3.2 评价要求 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定应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相互衔接。 4 评价 4.1 评价内容 4.1.1 4.1.1.1 4.1.1.2 4.1.1.3 4.1.1.4 4.1.1.5 4.1.2 4.1.2.1 4.1.2.2 4.1.2.3 4.1.3 4.1.3.1 4.1.3.2 4.1.3.3 4.1.3.4 4.1.4 4.1.4.1 4.1.4.2 4.1.4.3 4.1.5 4.1.5.1 4.1.5.2 4.1.5.3 4.1.5.4 4.1.5.5 4.1.6 4.1.6.1 4.1.6.2 2 劳动用工 依法规范招用职工。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合法、内容规范。 进行劳动就业用工登记,建立职工名册制度。 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规章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应当公示或告知职工。 工资分配 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制。 合理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 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相协调。 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管理规范,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加班工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执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社会保险与福利 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义务,依法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执行住房公积金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依法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享受单位福利待遇。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商业保险等。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增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对话交流。 依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调整和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DB35/T 1813—2018 4.1.6.3 案。 4.1.7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上一级工会备 工会建设和民主管理 4.1.7.1 依法建立工会。根据单位实际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委员会;工会及各委员会应按时换届。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1.7.2 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人员、时间、场所和经费。 4.1.7.3 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并写入公司章程。 4.1.7.4 建立职工互助互济制度。 4.1.8 劳动争议调处 4.1.8.1 4.1.8.2 4.1.8.3 4.1.8.4 4.1.8.5 4.1.9 开展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 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 建立完善劳动关系预警预测机制。 及时有效调解劳动争议问题。 职工劳动经济技术工作和企业文化 4.1.9.1 4.1.9.2 4.1.10 提升职工素质。开展劳动竞赛、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术培训、职工创新等活动。 加强职工文化建设,提供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开展职工人文关怀活动和职工文体活动。 安全生产和履行社会责任 4.1.10.1 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规 定。 4.1.10.2 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建立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平安建设 等制度。 4.1.10.3 企业和职工主动参与慈善捐助和社会公益事业,无损害企业形象事件。 4.1.11 职工满意程度 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综合满意程度。 4.2 评分标准 4.2.1 评分标准按照附录 A 规定执行。 4.2.2 职工满意程度评价按照附录 B 执行。职工或职工代表对评价项目(见附录 B 表 B.1)满意和基本 满意的达到 8 项及以上,视为职工评价满意,并折算为满意程度的百分比,在附录 A 表 A.1 中的第 11 项计算得分。 4.3 4.3.1 评价要求 总体要求 4.3.1.1 评价过程分为自我评价、组织评价以及第三方评价,自我评价按照 4.4.1,组织评价按照 4.4.2,第三方评价按照 4.4.3。 3 DB35/T 1813—2018 4.3.1.2 4.3.1.3 4.3.2 各评价过程应执行评分标准(见 4.2)的规定,计算总得分值给出评价结果。 已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复核方法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 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和复核: a) 不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b) 拖欠职工工资; c)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d) 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拖欠工会经费; e) 发生重大亡人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f) 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g) 评价认定或复核过程中发现有造假、作弊行为; h) 违规使用童工。 4.4 评价方法 4.4.1 自我评价 4.4.1.1 4.4.1.2 4.4.2 企业内部应按本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职工满意程度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评分标准(见 4.2)的规定进行测评。 组织评价 4.4.2.1 由地(市)、县(市、区)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申请单位进行专项评价。 4.4.2.2 职工满意程度的评价由地(市)、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按职工名册随机抽取与本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相当的职工,执行评分标准(见 4.2)的规定进行测评。 4.4.3 第三方评价 4.4.3.1 4.5 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价。 评价结果 4.5.1 自我评价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地(市)、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评价。 4.5.2 市、县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评价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单位,结合第三方进行的专项评价 结果,认定为同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4.5.3 已经认定为地(市)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可推荐参加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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