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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 02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1236—2016 电子商务 商品编码与追溯 2016-03 - 18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6 - 18 实施 发 布 DB41/T 1236—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南省电子商务协会、河南通通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伟三、荆大勇、邵杰、李晓氽、王双华、郭增茂、李鹏。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郭敬东、刘放、王晓亮、王欢、傅慧明、陈白露、郭建军、乔星、宋铮。 I DB41/T 1236—2016 电子商务 商品编码与追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商品编码与追溯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电子商务商品编码、电子商务商品 追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提供方实施电子商务商品(以下简称“商品”)编码与追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88—1998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 GB/T 16986 商品条码 应用标识符 GB/T 31526—2015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质量评价与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 以电子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 注: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含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开展商务活动,实现 网上接洽、签约、支付等关键商务活动环节的部分或全部电子化,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等。 [GB/T 31526—2015,定义3.1] 3.2 编码 coding 用代码来表示各组数据资料,使其成为可利用计算机进行处理和分析的信息。 3.3 电子商务商品编码 e-commerce commodity code 用于标识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商品的编码。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I:应用标识符(Application Identifier) GTIN: 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 1 DB41/T 1236—2016 5 电子商务商品编码 5.1 组成 5.1.1 商品编码由商品标识代码和附加属性信息代码两部分组成。 5.1.2 商品标识代码为商品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身份标识,其编制应遵守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关 于产品全球贸易项目代码的分配规则。 5.1.3 附加属性信息代码是动态数据,包括商品的系列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可根据需求 增加,应与商品标识代码一起使用。 商品标识代码为必选项;附加属性信息代码为可选项。商品编码结构见表1。 表1 商品编码结构 商品标识代码 附加信息代码 GTIN 系列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等 5.2 结构 5.2.1 商品标识代码 商品标识代码采用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的编码结构。GTIN包括GTIN-13和GTIN-14两种类型。 GTIN-13代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其结构见表2;GTIN-13适用于最小包 装、相同产品组成的不同层次的包装(每个层级的包装分配不同的GTIN)或者由不同产品组成的组合包 装。 表2 GTIN-13 的结构 结构种类 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 校验码 结构一 X13X12X11X10X9X8X7 X6X5X4X3X2 X1 结构二 X13X12X11X10X9X8X7X6 X5X4X3X2 X1 结构三 X13X12X11X10X9X8X7X6X5 X4X3X2 X1 结构四 X13X12X11X10X9X8X7X6X5X4 X3X2 X1 GTIN-14代码是在GTIN-13代码的最左端增加一位“0”以补齐14位,或者增加包装指示符“1~9”, 其结构见表3。其中,前缀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分配给其成员组织;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 编码中心分配给生产企业;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识别代码所有人(即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自行分配;校 验码用以校验整个编码的正误。GTIN-14适用于需要增补“0”的最小包装或者相同产品组成的不同层级 的包装(每个层级包装的GTIN相同,不同层级包装用包装指示符表示)。 表3 GTIN-14 结构 包装指示符 内部所含商品标识代码前 12 位 校验码 V 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 C 表2中,左起第1位数字包装指示符“V”,用于指示箱包的不同包装级别,取值范围为“1~9”。其 中“1~8”用于定量箱包产品,“9”用于变量箱包产品;第2~13位数字“X12~X1”为内部所含商品标 2 DB41/T 1236—2016 识代码前12位,即商品标识代码去掉校验码后的12位数字,如果不足12位,左起补“0”以补足12位; 最后1位为校验码,用于校验整个编码的正误。 5.2.2 附加属性代码 附加属性代码采用应用标识符的方法进行表示,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系列号等。附加属 性代码应与商品标识代码一起使用。常用附加属性代码应用标识符见表4。其它应用标识符应符合GB/T 16986的规定。 表4 附加属性代码 应用标识符(AI) 数据意义 格式 01 全球贸易项目代码 n2+n14 02 物流单元内定量(变量)贸易项目 n2+n14 10 批号 n2+an„20 11 生产日期 n2+n6 17 有效日期 n2+n6 21 系列号 n2+an„20 37 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数量 n2+n8 400 货物托运代码 N3+an„30 410 交货地点全球位置码 n3+n13 412 供货方全球位置码 n3+n13 91 自定义信息 n2+an„30 注:an:字母、数字字符;i:表示字符个数;ni:定长,表示i个数字字符;an„i:表示最多i个字母、数字字符。 01表示全球贸易项目应用标识符,对应的编码数据的含义为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 02表示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的应用标识符,对应的编码数据的含义为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的GTIN。 10表示批号,按照GB/T 1988-1998表2中的字母数字字符表示,长度可变,最长20位。 11表示生产日期,是指生产、加工或组装的日期,由制造商确定,应与GTIN一起使用。 注:年月日YYMMDD方式表达,年:以2位数字,不可省略。例如2015年为15;月:以2位数字表示,不可省略。例如 1月为01;日:以2位数字表示,例如某月的2日为02。如果无需表示具体日,填写00,下同。 17表示有效日期,是指贸易项目的有效日期,由制造商确定,应与GTIN一起使用。 21表示系列号,按GB/T 1988-1998表2中的数字字母字符表示,长度可变,最长20位。 37表示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数量,应与02一起使用。 可变长度属性代码在使用时应放在其他代码之后。 示例1:某生产企业的某商品仅采用商品标识代码:(01)06901234000016。其中厂商识别代码为 6901234,项目代 码为 00001,校验码为 6。编码见图 1。 3 DB41/T 1236—2016 图1 仅采用商品标识代码的编码示例 注:“()”不包含在编码信息内,下同。 示例2:某生产企业的某商品分配的商品编码为(01)06901234000016(17)150630(21)000001。其中,厂商识 别代码为 6901234,项目代码为 00001,校验位为 6,有效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系列号为 000001。编码见图 2。 图2 含有效期和系列号的编码示例 示例3:某生产企业的某商品分配的商品编码为(01)06901234000016(410)6904321000012。其中,厂商识别代 码为 6901234,项目代码为 00001,校验码为 6,交货地全球位置码为 6904321000012。编码见图 3。 图3 含交货地全球位置码的编码示例 6 电子商务商品追溯管理 6.1 总则 6.1.1 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相关方应建立追溯体系并在必要时实时追溯。 6.1.2 商品的编码应遵循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 6.1.3 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相关方应建立商品信息记录制度,保证商品流通和质量的可追溯。 4 DB41/T 1236—2016 6.2 建立追溯体系 6.2.1 基本要求 6.2.1.1 以确定商品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来源、质量、责任组织、特定信息等为目标,建立追溯体系。 6.2.1.2 制定相应的商品追溯操作程序,明确商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记录要求,以及记录保存方法、 保存期限等。 6.2.1.3 制定适宜的培训、监视和审查制度,对追溯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6.2.1.4 对追溯体系进行验证,追溯记录应真实有效、连续完整。 6.2.2 追溯信息 6.2.2.1 商品在各环节中的追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客户信息、安全和(或)质量信息、 收发货信息和交接信息。 6.2.2.2 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自身各环节及与其他各方交 接环节的追溯信息。 6.2.3 追溯标识 6.2.3.1 应附加在商品包装、托盘或随附文件上。 6.2.3.2 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应清晰、完整、有效,便于识读。 6.2.3.3 应采用 GS1-128、Data Matrix、QR 等支持应用标识符表示的条码。 6.3 追溯信息管理 6.3.1 信息存储 6.3.1.1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 6.3.1.2 纸质记录及时归档,纸质记录应转成电子记录,电子记录及时备份。记录保存应符合商品生 命周期。 6.3.2 追溯主体 6.3.2.1 向。 6.3.2.2 6.3.2.3 6.3.2.4 6.3.2.5 商品制造方应建立并提供商品基础追溯信息,建立商品流向追溯信息,在需要时追踪商品流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商品服务追溯信息,并向服务需求方提供服务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方应提供商品追溯必要的软硬件条件,获取电子商务参与方的追溯信息。 电子商务参与方应建立商品进货、销售等环节的追溯信息。 监管方应提供商品追溯相应的公开信息;可获取各环节商品追溯信息。 6.4 实时追溯 6.4.1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方应保留相关的追溯信息、积极响应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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