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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B0005-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1995-04-03发布 1995-06-01实施 中国包装总公司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B0005-95 气雾剂产品 品标示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 2标示要求 2.1标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2.2标示由文字、图形和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内容必须有中文表达,且醒目、清晰。 3标示的内容 3.1一般标示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净重量或净容量、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 b. 属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限制使用日期。 需办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登记号等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号。 d. 对人畜有毒性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说明。 易燃性产品应有“易燃品”标注。 3.2特性标示 a. 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 b. 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 c. 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 d. 产品及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国珩、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 中国包装总公司1995-04-03批准 1995-06-01实施 BB 000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 行业标准 雾剂产品标示 BB0005—95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 话:8522112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 开本880×12301/16印张1/4 字数2千字 1996年2月第一版1996年2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000 书号:155066·2-10145 标目2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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