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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120 A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000.3—2014 代替GB/T20000.3—2003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 Guidelinesforstandardization— Part3:Referencetodocuments 2014-12-31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 引言 Ⅳ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总则 1 ……………………………………………………………………………………………………… 5 标准中引用文件 2 ………………………………………………………………………………………… 6 法规中引用标准 2 ………………………………………………………………………………………… ⅠGB/T20000.3—2014 前 言 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 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和GB/T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共同构成支撑标准制修 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 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拟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第3部分:引用文件; ———第4部分:国家标准英文译本翻译通则; ———第5部分:国家标准英文译本通用表述; ———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第7部分:管理体系标准的论证和制定; ———第8部分:阶段代码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指南; ———第9部分:采用其他国际标准化文件。 本部分为GB/T20000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20000.3—2003《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与GB/T20000.3— 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可公开提供的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报告”和“指南”四个术语及定义,增加了“惟一性 引用(法规对标准的)”“指示性引用(法规对标准的)”“直接引用(法规对标准的)”和“间接引用 (法规对标准的)”四个术语及定义(见第3章,2003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总则”一章(见第4章); ———增加了标准中引用文件时需保持技术协调性的规定(见5.1.1); ———增加了避免标准中过渡引用的规定(见5.1.7); ———增加了标准中引用文件的方法(见5.2.1和5.2.2); ———删除了标准中引用非标准机构发布的文件的规定(见2003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法规中引用标准的规定(见第6章,2003版的资料性附录A); ———删除了ISO/IEC“引用标准”的原则规定(见2003版的资料性附录B)。 本部分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6)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薛海宁、逄征虎、白殿一、强毅、丁树伟、刘慎斋、陆锡林、郑宇英、朱平、吴学静。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22—1993; ———GB/T20000.3—2003。 ⅢGB/T20000.3—2014 引 言 在编制规范性文件时,经常需要在条文中重复其他标准或文件中的某些要求和内容。使用引用文 件的方法,既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的编写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保证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又可 以减少规范性文件的篇幅、避免因重复抄录造成的差错。在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文件是国内外制定规范 性文件时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学、简便的编写方法。因此,正确使用引用文件的方法,对于规范性文件的 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准和法规1)是规范性文件中数量最多且引用文件最为普遍的两类。本部分在吸收国际上引用文 件的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出了我国引用文件的普遍适用原则,并规定了标准 中引用文件及法规中引用标准的一般要求、引用方式和表述方法,供我国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使用和 参考。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可以借助标准制定人员的技术专长,更加科学合理地给出法规中的技术解决方 案。由于标准是遵照公开透明的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认可度,在法规中引用标 准还有助于法规的顺利实施。通常情况下,标准每三到五年修订一次以保证标准反映最新的技术水平。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更有助于法规适应技术最新发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法规中引用标准是支撑法规 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手段,制定法规时应当鼓励引用标准。 1) 指由权力机关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在我国通常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ⅣGB/T20000.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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