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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 . 0 2 0 . 0 1 C C S B 0 1 1310 廊 坊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1 3 1 0 / T 2 8 4 —2 0 2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规 范 2 0 2 2 -1 0 -1 2 发 布2 0 2 2 -1 1 -1 2 实 施 廊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 B 1 3 1 0 / T 2 8 4 —2 0 2 2 I前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由 廊 坊 市 农 业 农 村 局提 出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永 清 县 富 民 果 品 蔬 菜 专 业 合 作 社 、 廊 坊 市 农 村 合 作 经 济 经 营 管 理 站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仁 雪 、 司 瑞 雪 、 龚 志 超 、 呼 艳 霞 、 郝 瑞 春 、 孙 静 、 吕 红 阁 、 韩 双 、 龙 立 杰 、 张 丛 伟 。 D B 1 3 1 0 / T 2 8 4 —2 0 2 2 1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规 范 1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组 织 机 构 、设 施 设 备 、章 程 制 度 、经 营 管 理 、服 务 创 新 、 质 量 安 全 和 规 范 经 营 等 内 容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 2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其 中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 T 4 0 4 9 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指 南 3术 语 和 定 义 G B / T 4 0 4 9 1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4组 织 机 构 4 . 1 依 法 登 记 4 . 1 . 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4 . 1 .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因 法 定 事 由 发 生 变 化 , 向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变 更 。 4 . 2 成 员 构 成 4 . 2 . 1 成 员 以 农 民 为 主 体 , 农 民 至 少 应 占 成 员 总 数 百 分 之 八 十 。 4 . 2 . 2 成 员 总 数 二 十 人 以 下 的 , 可 以 有 一 个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社 会 组 织 成 员 ; 成 员 总 数 超 过 二 十 人 的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组 织 成 员 不 得 超 过 成 员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五 。 4 . 2 . 3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单 位 不 得 加 入 农 民 合 作 社 , 村 民 委 员 会 不 能 成 为 农 民 合 作 社 的 单 位 成 员 。 4 . 3 机 构 设 置 4 . 3 . 1 应 设 有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 理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 或 者 执 行 监 事 ) 等 机 构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成 员 超 过 一 百 五 十 人 的 ,可 以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设 立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成 员 代 表 人 数 一 般 为 成 员 总 人 数 的 百 分 之 十 ,最 低 人 数 为 五 十 一 人 。 4 . 3 . 2 理 事 长 、 理 事 、 经 理 和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 4 . 4 成 员 出 资 D B 1 3 1 0 / T 2 8 4 —2 0 2 2 2所 有 成 员 均 可 以 以 多 种 形 式 加 入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用 货 币 出 资 ,也 可 用 土 地 经 营 权 、林 权 、设 施 设 备、闲 置 农 宅 、专 利 技 术 等 多 种 可 以 用 货 币 估 价 并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以 及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作 价 出 资 。 5设 施 设 备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为 成 员 提 供 经 营 服 务 的 场 所 及 相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 6章 程 制 度 6 . 1 章 程 完 善 章 程 要 符 合 本 社 发 展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并 随 着 合 作 社 发 展 不 断 修 改 完 善 ,经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严 格 执 行 。 6 . 2 健 全 制 度 要 有 成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 监 事 会 ( 或 者 执 行 监 事 ) , 有 成 员 分 工 和 岗 位 职 责 , 健 全 决 策 议 事 规 则 , 完 善 生 产 经 营 、 财 务 、 档 案 等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 7经 营 管 理 7 . 1 民 主 决 策 7 . 1 . 1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 7 . 1 . 2 重 大 事 项 实 行 民 主 决 策 , 表 决 方 式 规 范 , 附 加 表 决 权 总 票 数 不 得 超 过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7 . 1 . 3 成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表 决 ,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 要 有 会 议 记 录 , 有 出 席 会 议 的 成 员 签 字 , 并 归 档 保 存 。 7 . 2 社 务 公 开 7 . 2 . 1 以 定 期 向 成 员 公 布 财 务 状 况 和 向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提 交 年 度 业 务 报 告 等 形 式 , 向 成 员 公 开 财 务 信 息 , 成 员 可 随 时 调 阅 财 务 资 料 。 7 . 2 . 2 监 事 会 ( 或 执 行 监 事 ) 对 日 常 财 务 进 行 审 核 监 督 , 也 可 委 托 审 计 机 构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 审 计 结 果 须 向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 7 . 2 . 3 相 关 章 程 、 管 理 制 度 和 议 事 规 则 等 向 成 员 公 开 , 实 行 上 墙 公 示 制 度 。 7 . 3 明 晰 产 权 7 . 3 . 1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企 事 业 单 位 领 办 合 作 社 的 , 应 严 格 区 分 其 与 合 作 社 之 间 的 产 权 。 7 . 3 . 2 明 晰 同 一 领 办 人 名 下 的 合 作 社 与 其 他 经 营 实 体 之 间 的 产 权 关 系 , 合 作 社 与 其 领 办 人 家 庭 成 员 组 建 的 其 他 经 营 实 体 之 间 的 资 产 权 属 关 系 。 7 . 4 规 范 财 务 D B 1 3 1 0 / T 2 8 4 —2 0 2 2 37 . 4 . 1 使 用 合 作 社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配 备 会 计 人 员 独 立 核 算 或 实 行 财 务 委 托 代 理 。 安 装 使 用 规 范 的 财 务 软 件 实 行 电 算 化 管 理 , 会 计 和 出 纳 互 不 兼 任 。 7 . 4 . 2 理 事 长 、 理 事 、 执 行 监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执 行 与 合 作 社 业 务 有 关 公 务 的 人 员 , 不 得 担 任 本 社 的 财 会 人 员 。 7 . 4 . 3 设 立 成 员 个 人 账 户 , 记 载 成 员 的 出 资 额 、 公 积 金 量 化 份 额 、 与 本 社 交 易 量 (额)等 内 容 。 财 政 补 助 和 他 人 捐 赠 资 金 形 成 的 财 产 平 均 量 化 到 每 个 成 员 , 记 入 成 员 账 户 。 7 . 5 档 案 管 理 对 档 案 实 行 集 中 专 柜 管 理 ,登 记 材 料 、年 度 计 划 、会 议 记 录 等 文 件 资 料 完 整 ,照 片 等 影 像 资 料 应 注 明 内 容 、 时 间 等 , 会 计 凭 证 、 账 簿 、 盈 余 分 配 等 会 计 档 案 要 做 到 完 整 无 缺 , 有 序 存 放 。 7 . 6 分 配 盈 余 按 照 章 程 制 定 盈 余 分 配 方 案 ,经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年 终 盈 余 在 弥 补 亏 损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按 成 员 与 本 社 的 交 易 量 (额)比 例 进 行 盈 余 返 还 ,返 还 总 额 不 得 低 于 可 分 配 盈 余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剩 余 部 分 可 以 进 行 二 次 返 还 。经 成 员 大 会 或 者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同 意 ,可 以 将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可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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