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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0 ICS SN CCS A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370.32021 代替SN/T0370.3—201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3:Use appraisal 2021-11-22 发布 202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 SN/T 0370.3—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为SN/T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的第3部分。SN/T0370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一-第1部分:总则; 一第2部分:性能检验; 一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文件代替SN/T0370.3—201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与SN/T0370.3- 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 一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SN/T0370.1一2021,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SN/T1027(见2); —一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一章; 一增加了鉴定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1.1、4.1.1.2、6.1); 一将“申请单所填信息及包装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要求划分到文件和资料要 求、包装规范要求两个条款中(见4.1.1.3、4.1.2.1); 一增加了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2.4、6.2.4); -增加了危险货物包装特殊标签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2.5、6.2.5); -增加了危险货物包装危险性标签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2.6、6.2.6); 一增加了对报检货物的蒸气压的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2.9、6.2.9); 一增加了对危险货物包装封口方式的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1.3.2、6.3.2); 一删除了留样及鉴定内容; 一增加了第1类爆炸物品、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殊包装要求及鉴定内 容(见4.2、4.3、6.4、6.5); 一增加了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特殊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4.1、4.4.5、6.6); -增加了组合包装的内容器放置要求、防震和衬垫材料要求及鉴定内容(见4.5.4.2、4.5.4.3、 6. 10) : 修改了检验批(见5.1); 一删除了小型气体压力容器的要求及鉴定内容: 一增加了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见7.3); 一增加了海运、航空、铁路、公路货运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查验要求(见7.6); 一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危险性标签。 本文件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航 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 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RID)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以下简称 ADR)中常规包装的相关要求。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按照相应专用标准进行。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 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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