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试行) (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9次 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 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 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 定的相关部门、 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 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 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 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0(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 盟、 地 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 个人和集体财 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第三条  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 害行为实施地、 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 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 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 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 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 法和本规定并提交下列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一)证明具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材 1料; (二)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三)与被告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 与被告进行磋商的说明;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六条 原告主张被告 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 当就以下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 了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 应当依法 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受 到损害,以及所 需修复费用、 损害赔偿等 具体数 额; (三)被告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 间 具有关 联性。 第七条 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 被 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 承担责任或者 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 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已为发生法律 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 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 须举证证明,但有相 反 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刑事裁判未 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达 到民事 诉讼证明 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认定。 第九条 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 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12-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2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