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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 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 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 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 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 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 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 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 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 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 起重新计算。 0此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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