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59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 人民 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 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 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 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 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0此复。 1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12-29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2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