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30次会 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 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 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 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 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 、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0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 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 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 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 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 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 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 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 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 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 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七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 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 集其他有关资料。 1  第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 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九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 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 专业属性的,应 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 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 的,应当准许,但该 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 自行承担。   第十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 , 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 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 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 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 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 书面或者其他能 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 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 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 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法律、行 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 特 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12-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2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