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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 法释〔2020〕23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 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 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 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 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2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 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 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 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 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 承权。   第六条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 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 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 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 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3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 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 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 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 遗产。   第十二条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 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 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 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 姐妹 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 互为第二 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 亲 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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