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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0次 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 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 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0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 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 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 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 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 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 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 1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 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 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 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 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 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 刊登具有主 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 另有特别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 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 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 是 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 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 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 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 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 放弃剩余债 权的情形除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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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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