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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 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06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 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 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 “组织清算”的请示》〔( 2010)黔高研请字第 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 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 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 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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