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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32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 (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 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对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 支持;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办理土地使用 0权证书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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