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0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84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 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 正) 为正确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海事 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 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人在起诉前依据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请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责任人在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相关海事纠纷由不同海事法院受理,责任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据诉讼管辖协议向最先立案的海 事法院提出;当事人之间未订立诉讼管辖协议的,向最先立案 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四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设立基金的海事 法院对海事请求人就与海事事故相关纠纷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 具有管辖权。   海事请求人向其他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理案件的海事 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设立海事赔偿责 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的除 外。   第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海事法院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的期间,自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 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第三十 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 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第六十日。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符合有关规定的,海事法 院应当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未依法设立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债权登记程序。债权人 已经交纳的申请费由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人负担 。  第八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基于 责任人依法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赔偿请求, 可以对责任人的财产申请保全。   第九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就同 一海事事故产生的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 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以行使船舶优先权为由申请扣押船舶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债权人提起确权诉讼时,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九 条的规定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程 序,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两个以上债权人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法 院可以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 比例的,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 讼程序,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 诉。   第十二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是指登 记的船舶经营人,或者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 舶并应当承担船舶责任的人,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12-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3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