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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86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 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 正)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 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 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 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 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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