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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20〕8号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10次会议通过,自 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 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 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 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1本规定所称被诉决定,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 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 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 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 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 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 权人的相关陈述。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 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 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 第五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 术效果以及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并据此主张相关权利 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六条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特定技术内容,导致在专利申 请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及与该特定 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 定: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 (二)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三)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的。 当事人仅依据前款规定的未充分公开的特定技术内容,主 张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认 为权利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 的范围的规定: (一)限定的发明主题类型不明确的; (二)不能合理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的; (三)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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