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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 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1日起 施行。 2020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 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 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 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 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 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 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 2020年第5期 - 3 - 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 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 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 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 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 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 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 追究刑事责任。 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 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 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 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 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 罚。 以本批复为准。 一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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