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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16号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47 次会议通过,自 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 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 下。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 、 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 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 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 1 -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 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 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 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 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 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 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 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 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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