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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 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7 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5次会议、 2017年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1号 为依法惩治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 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 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 1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 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 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 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 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 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 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 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 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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