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千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9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7年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1号 为依法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据《中华人 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 规定,现就办理相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 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干问题规定如下: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 第一条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 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二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 “犯罪案件”: 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 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 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 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没财物犯罪案件;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 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诺,或者在刑事诉 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 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 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 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 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 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 规定处理。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 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 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 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 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第五条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 (七)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 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 法律依据; 报,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八)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第一款规定的“通”。 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 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 应当将翻译件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 得”。 移送人民法院。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 第九条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根 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 (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 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 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 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 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 (三)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 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 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应当撤回;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 (四)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 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 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 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 认定为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 所得申请书。 有犯罪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容: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 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 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 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 2017年第4期 - 17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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