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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 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 2016年12月19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 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6〕30号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 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 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 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 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 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 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 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 - 1 -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 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 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40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修正)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 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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