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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 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18号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 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 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 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 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 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 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 -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 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 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 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 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 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 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 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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