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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74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法释〔20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 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 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 、 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 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 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1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 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 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 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 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 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 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 、 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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