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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 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4号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 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 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 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 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 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 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 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 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 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 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 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 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偿申请。 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 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 案机关未依法解除香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侦查的; 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 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 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 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留之日起计算。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 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 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 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 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 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 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 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 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 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 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 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 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 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 赔偿。 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 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 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 请。 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 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 第九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 日内向尚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 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 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 偿。 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 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 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适用前款规定。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 第五条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 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 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 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 法刑事拘留: 请求人。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 第十条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拘留措施的; 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 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拘留措施的; 第十一条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 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 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 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第十二条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 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 2016年第3期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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